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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07年7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0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1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电话、电子邮件、网站沟通专栏、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五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及时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第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会议主题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八条  在进行一对一沟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九条  在避免一对一沟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活动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进行刊载。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接受媒体采访;不得以接受采访或新闻发布的形式代替公司正常信息披露。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可向外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经营场所参观,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当确认特定对象身份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活动的备案机制,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时应对相关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在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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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07年7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0月2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一对一的沟通;

(七)路演;

(八)媒体采访或报道;

(九)邮寄资料。

通过以上形式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沟通前,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单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回答范围、确认特定对象的身份。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前,应要求其签署《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详见附件一)。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单位应在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二),并按照监管要求将上述承诺书、记录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进行报备、披露及存档。

第八条 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直接责任人。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股东大会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网络沟通平台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及时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第十一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二条 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及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安排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在接待过程中,公司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参观人员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融资计划时或公司认为必要时,按有关规定举办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上述活动若采用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相关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通过公司网站、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其他公共传媒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可向外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在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泄露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策划。在深入了解公司发展战略、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等情况下,全面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维护公共关系。除与投资者的关系外,还应建立并维护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或预计危机将出现时)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金融、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和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采集制度

(一)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二)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收集投资者信息,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建立投资者信息档案、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记录、投资者见面会及新闻发布会的会议档案等。

(三)公司应建立投资者活动的备案机制,对相关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

承  诺  书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你公司有权要求修改或删除不实或未公开信息;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 权 代 表):      (签章)

日          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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